《人民检察》2022年第9期要目
目 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检察机关反恐维稳常态化机制研究
李永君
落实中央《意见》
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推进与完善
鲁建武
法学专论
电子证据的连属式审查
——以涉企案件为例
刘品新 陈 丽
犯罪结构变化下轻罪的刑法区别治理
袁 彬
权威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侯亚辉 刘福谦 谢 佳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解
检察机关对“以上率下”司法传统的提升与更新
王斌通
域外法治
英国刑事合规的有效性标准
陈瑞华
争 鸣
污染环境犯罪追诉时效起点的判定
陈 伟 冯思柳
检察聚焦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运行的要点及把握
刘艳红 高景峰 俞波涛
诉源治理视角下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研究专题
行政检察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基本方式和判断标准
张步洪 张立新 马 睿
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属性、定位及效力
傅国云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边界
李显辉 张怡铮
观察与思考
内幕交易犯罪认定难点辨析
吴美满
重罪检察工作相关问题检视
肖先华
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指南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制作的要点
金 琳 罗 阳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书评·心得
推进盗窃罪治理模式的现代化
——评《新时代背景下盗窃罪治理模式研究》
卢建平
观点撷要
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
李新枝 曹 静
民事检察类案精准监督的路径
朱佩佩 韩彦霞
找准发力点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质效
王金瓯 郭雪慧 郭雅洁
走私GIA钻石偷逃税款的计算
李 琦 郭 靖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检察机关反恐维稳常态化机制研究
摘 要: 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是法治本身的特性使然,是依法治国的大势所趋,是争取人心的战略考量,是对外斗争的现实需要。法治化常态化要深刻把握三个维度,即时间上“恒定”、力度上“标定”、本质上“法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进程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要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严格司法,做到精准打击常态化;着眼长治长效,促进源头治理常态化;服务“一带一路”,实现国际司法合作常态化;加强力量储备,狠抓人才培养常态化,通过积极探索反恐维稳长效常态机制,为助力反恐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检察保障。
关键词:反恐维稳 常态化 精准打击 源头治理
作者简介:李永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本文系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反恐维稳常态化机制研究》(GJ2020B13)的阶段性成果。
落实中央《意见》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推进与完善
摘 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在实际运行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还存在案件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各机关参与程度不匹配、层级设置不统一、证据标准和目标追求不一致等问题,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工作中肩负推动和监督的职责,应当在行刑衔接相关制度细化、信息通报机制的建立以及案件移送程序的规范等方面推动行刑衔接机制不断完善。
关键词:行刑衔接 检察监督 完善机制
作者简介:鲁建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安徽大学兼职教授。
法学专论
电子证据的连属式审查
——以涉企案件为例
摘 要:电子证据在物理空间、信息空间存在明确的空间连属关系。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连属式审查,包括审查物理空间的行为连属、信息空间的系统连属以及审查两个空间的混合连属。运用电子证据办理涉企案件对连属式证据审查有着天然的吁求。具体来说,办案人员应当掌握三大技巧:一是对电子证据形成前、后、中各环节人的行为进行连属式审查;二是对操作系统层、文件系统层、网络层的数据进行连属式审查;三是对物理空间各环节行为、信息空间各层次数据进行连属式审查。此类审查方式因由客观规律而内生,不同于纯粹人为性质的证据组合审查,为精准办理涉企案件奠定基础。
关键词:电子证据 证据审查 连属 系统 行为
作者简介: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陈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智慧法律科技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犯罪结构变化下轻罪的刑法区别治理
摘 要: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轻罪案件的数量和占比不断上升。对此,刑法不能一味从宽,对轻罪的治理应针对轻罪案件的特点,弱化罪刑关系,发挥刑法附随措施的作用,构建合理的罪刑罚关系。针对轻罪案件的数量增长和结构变化,对轻罪的治理应当内外结合,宽严相济,外部加强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的区别治理,内部则应完善轻罪罪刑的内部结构,区分类型分类治理,实现犯罪、刑罚、刑法附随后果关系(即罪刑罚关系)的合理化、均衡化。
关键词:犯罪结构 轻罪 罪刑罚关系 区别治理
作者简介: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解
检察机关对“以上率下”司法传统的提升与更新
摘 要:“以上率下”是中国古代司法的重要传统,集中表现为:申明上官之责,确保司法官群体的公正廉洁;上官以身作则,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上下协力治律,保证司法官群体的法律素养,等等。新时代,检察机关不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制度化常态化推进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还传承更新“以上率下”的司法传统,使“以上率下”在制度的保障下凸显出更加充分的稳定性和生命力,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以上率下 司法传统 检察工作 领导干部办案
作者简介:王斌通,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博士。
本文系陕西省“三秦学者”支持计划“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研究创新团队”成果。
域外法治
英国刑事合规的有效性标准
摘 要:2011年以来,英国相继在反贿赂法和刑事金融法中确立了三种失职类企业犯罪,并将旨在证明企业建立有效合规体系的充分程序确立为无罪抗辩事由。英国司法部等部门针对两部法律发布实施指南,确立了充分程序的六项原则。英国反严重欺诈办公室在2020年发布了合规计划评价操作手册,将这六项原则确立为企业合规有效性的一般评估标准。在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于涉案企业过去、当下和未来的合规计划,都可以将这六项原则作为评估有效性的基本标准。对于英国建立合规有效性评价标准的立法努力,我们既可以借鉴其成功的经验,也应吸取其中的教训。
关键词:有效合规 评估标准 暂缓起诉协议 充分程序 六项原则
作者简介: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诉源治理视角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研究专题
行政检察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基本方式和判断标准
摘 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办理每一起行政案件力求实现的理想状态。任何单一的办案指标都不是评价行政检察工作质效的理想工具,因此有必要引入政策工具对行政检察工作质效作出评价。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检察机关应积极变革办案方式,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有针对性开展工作,消除当事人之间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分歧。对于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对案件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确保行政争议得以依法有效化解。对于行政非诉执行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纠正。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政策工具 基本方式 判断标准
作者简介:张步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张立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马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检察官助理。
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属性、定位及效力
摘 要: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体现为当事人合法行使处分权与行政检察监督的复合,属于行政检察职能的范畴。在司法办案中应当尊重正确生效裁判既判力和行政自由裁量权,以纠纷解决为导向,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解决行政相对人合理诉求。坚持依法全面审查的原则,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应厘清争议化解与法律监督、生效裁判既判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坚持谦抑性原则,审慎介入行政复议和法院诉中的行政争议化解。同时,进一步明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效力,促进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检察 权利救济 职能定位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傅国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一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边界
摘 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在回应型司法导向下的能动履职。当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化解对象、手段运用、职权行使等方面,与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难免存在交叠。在多元共治、源头治理的导向下,亟待厘清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边界,以期为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提供更为周延的制度设计。在实体方面,需明确化解对象的范围,以“关联之诉”作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前置的实质标准,将“行政争议”“实质诉求”辐射范围内的案件纳入化解范围;在程序方面,需逐步细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流转设计,以期增加争议解决机制的灵活性和流畅度。
关键词:行政争议 实质性化解 关联之诉 机制衔接
作者简介:李显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张怡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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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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